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社區篩檢或醫療院所辦理癌症篩檢之市民均予以統計,其中口腔癌篩檢需年滿18歲,結腸直腸癌篩檢為50~69歲,乳癌篩檢需年滿45歲及子宮頸癌篩檢需年滿30歲。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篩檢人數係指參加本市健康服務中心所舉辦之社區篩檢或自行前往醫療院所辦理篩檢之人數。
(二)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指辦理篩檢後由篩檢醫師認定異常情形需轉介之個案人數,如篩檢口腔癌時發現口腔有白斑、紅斑等異常情形。
(三)陽性個案率(異常率)係指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占篩檢人數之比率。
(四)完成追蹤人數係指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中完成轉介(追蹤)之人數。
(五)完成追蹤率係指完成追蹤人數占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之比率。
(六)罹患率係指確認個案人數占篩檢人數之比率。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依篩檢追蹤情況分。
(二)橫列科目依口腔癌、結腸直腸癌、乳癌、子宮頸癌之癌症篩檢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市各區衛生所及醫療院所定期登錄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癌症篩檢系統,由本局健康管理科查報資料審核後彙編本表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