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各社區或醫療院所辦理癌症篩檢之市民均予以統計,其中口腔癌篩檢需年滿18歲,結腸直腸癌篩檢為50~74歲,乳癌篩檢為45~69歲及子宮頸癌篩檢需年滿30歲。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篩檢人數係指現居本市接受癌症篩檢之人數。
(二)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係指辦理篩檢後由篩檢醫師認定異常情形需轉介之個案人數,例如篩檢口腔癌時發現口腔有白斑、紅斑等異常情形。
(三)陽性個案率(異常率)(%)係指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占篩檢人數之比率。
(四)完成追蹤人數係指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中完成轉介(追蹤)之人數。
(五)完成追蹤率(%)係指完成追蹤人數占陽性個案人數(異常人數)之比率。
(六)罹患率(%)係指確認癌症人數占篩檢人數之比率。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依篩檢追蹤情況分。
(二)橫列科目依口腔癌、結腸直腸癌、乳癌、子宮頸癌之癌症篩檢項目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市各行政區衛生所及醫療院所定期將癌症篩檢數據登錄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癌症篩檢系統,由本局健康管理科查報資料審核後彙編本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