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01/01


資料種類:國民健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精神衛生行政工作執行成果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衛生單位辦理精神衛生行政有關之各項工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當年之資料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當年底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轄區總人口數:依據內政部年底人口數。
(二)目前管理個案數:
1.上年:前一年度12月31日衛生局(所)列冊追蹤照護之精神病人數。
2.本年:該年度12月31日衛生局(所)列冊追蹤照護之精神病人數。
(三)領具精神障礙類別手冊人數:領具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慢性精神病患者”類別手冊人數。
(四)管理個案分級人數:指依據「精神疾病患者社區家訪要點」之分級標準,各級病人人數。各級人數相加應等於本年目前管理個案數。
1.一級對象:
(1)新收案三個月內。
(2)出院追蹤三個月內(含經強制鑑定或強制住院出院後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
(3)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四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4)個案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四項總分二十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5)危險行為處理後,三個月內個案。
(6)由各區督導會討論決定。
(7)照護間隔:二星期內訪視第一次;前三個月每個月內訪視一次。
2.二級對象:
(1)一級對象(1)(2)(5)項滿三個月以上。
(2)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三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3)個案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心理問
題、醫療上的問題等四項總分十五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4)由各區督導會討論決定。
(5)照護間隔:三個月訪視一次。
3.三級對象:
(1)二級對象(1)項追蹤第六個月以上。
(2)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二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3)個案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心理問
題、醫療上的問題等四項總分八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4)由各區督導會討論決定。
(5)照護間隔:六個月訪視一次。
4.四級照護對象:
(1)社區精神病患訪視追蹤紀錄中之活性症狀干擾性一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2)個案現況評分欄其活性症狀干擾性、社區生活功能障礙、家屬對患者照顧之態度心理問題、醫療上的問題等四項總分四分以上之精神病患。
(3)照護間隔: 一年訪視一次。
5.五級照護對象:
(1)特殊個案,精神醫療無法接觸,但有干擾行為者。
(2)照護間隔:督導會議討論後決定。
(五)訪員人數:指衛生局(所)參與追蹤照護精神病人之工作人員數(含公共衛生護士、衛生行政人員、個案管理人員、關懷訪視員等) ,並區分訪員性別人數 。
(六)嚴重病人人數:指經精神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年底累計人數,並區分嚴重病人性別人數。
(七)訪視人次:指精神衛生相關工作人員訪視精神病人人次(含面訪及電訪)。
(八)協助緊急處置人數: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0條提供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人數(非緊急安置),並區分緊急處置病人之性別人數。
(九)協助病人就醫次數:指衛生局(所)工作人員協助精神病人就醫治療次數,並區分協助就醫病人之性別人數。
(十)會商選定指定保護人次數:指依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經衛生局會商選定指定保護人次數,並區分保護人性別人數。
(十一)指定保護人次數:指依精神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指定精神病人保護人次數,並區分保護人性別人數。
(十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數:指經縣(市)政府指定公告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等業務之精神醫療機構。
(十三)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人數:依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人數,並區分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性別人數。
(十四)一般民眾宣導活動:指針對一般民眾之精神衛生教育宣導活動人次及場次。
(十五 )工作人員在職訓練:指衛生局(所)工作人員參加精神衛生相關訓練活動人次及場次。
(十六)相關基層人員研習會:指針對基層工作人員如教師、村里鄰長等所辦理之精神衛生相關研討會、工作坊等活動人次及場次。
(十七)工作協調會議(次):指機構間協調連繫會議次數。
(十八)民眾申訴案件(件):指民眾以電話、口頭及書面方式陳情與精神衛生相關案件。
*統計單位:家、人、人次、場次、次、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精神衛生行政工作所辦理之事項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區編送之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