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位於本市轄區內本局核准登記或領有許可執照之幼稚園所,及其就讀之年滿3歲未滿7歲學前兒童皆列入統計範圍。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全年應篩檢人數:係指全年內應篩檢(聽力、視力)學前兒童總人數,其中聽力篩檢對象為滿3歲未滿4歲之學前兒童,視力為4~5歲學前兒童。
(二)實際篩檢人數:係指全年內實際完成篩檢(聽力、視力)學前兒童總人數。
(三)篩檢疑似陽性個案數:係指全年內篩檢出異常情形之學前兒童個案數。
(四)篩檢疑似異常率(%):係指篩檢疑似陽性個案數占實際篩檢人數之比率。
(五)複檢人數合計:係指全年內篩檢異常個案數中完成複檢之學前兒童個案數,其複檢數中分別有正常及異常個案數。
(六)尚未複檢人數:係指全年內篩檢異常個案數中尚未完成複檢之學前兒童個案數。
(七)複檢異常率(%):係指全年內複檢異常個案數占複檢人數合計之比率。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聽力、視力篩檢概況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健康管理科查報資料審核後彙編本表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