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出生嬰兒均列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1.純母乳:從出生到出院(入住)前未添加母乳之外食物(如:葡萄糖水、配方奶及飲料等),故餵食葡萄糖水測試嬰兒吞嚥功能即不得列為純母乳哺育,但若為醫療必要之處置 ,並不違反純母乳哺育之原則,不需排除於計算分母群體。另因醫療因素(以WHO/UNICEF,2009年公告之項目為準則且有醫師診視紀錄或處方)而添加母乳代用品,並不違反純母乳哺育之原則, 不需自母數中排除計算,惟期間母親仍持續哺餵母乳仍可視為純母乳哺育。
2.混合乳:係指餵食純母乳及牛奶混合之混合乳。
3.配方奶:係指完全餵食牛奶。
4.純母乳哺育率(%):係指餵食純母乳之追蹤嬰兒人數占實際追蹤嬰兒人數合計(需扣除死亡、遷居及無法聯絡之嬰兒數)之比率。
5.混合乳哺育率(%):係指餵食混合乳之追蹤嬰兒人數占實際追蹤嬰兒人數合計(需扣除死亡、遷居及無法聯絡之嬰兒數)之比率。
6.配方奶哺育率(%):係指餵食配方奶之追蹤嬰兒人數占實際追蹤嬰兒人數合計(需扣除死亡、遷居及無法聯絡之嬰兒數)之比率。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橫項目係住院期間,縱項目依實際追蹤嬰兒人數及哺育率分,項下再依哺餵方式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健康管理科彙編填報。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