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國民健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成果報告表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聯絡電話:(02)22577155#3226
*傳真:(02)22592860
*電子信箱:AM7431@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菸害防制之人力與宣導,檢舉處理及稽查成果列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之資料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依菸害防制法暨施行細則規定:
1.「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2.「開放式貨架等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且無法辨識年齡之方式」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3.「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20支及其內容物淨重低於15公克之包裝方式」依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
4.「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依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
5.「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應以中文標示健康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依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2項規定辦理。
6.「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辦理。
7.「尼古丁及焦油含量不得超過最高含量」依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
8.「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辦理。
9.「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依菸害防制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
10.「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菸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1條規定辦理。
11.「未滿18歲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辦理。
12.「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
13.「強迫、引誘等方式使孕婦吸菸」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
14.「不得製造、輸入、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辦理。
15.「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16.「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17.「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
18.「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19.「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衛生局填列「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為本局健康管理科監看廣告所查獲違規情況。
(三)衛生局填列「未滿18歲吸菸者」為本府警察局提供違規輔導資料。
(四)衛生局填列「全面禁菸場所不得吸菸」、「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器物」及「吸菸區標示及設置規定」為本局健康管理科稽查本府市政大樓及新北市議會之違規情況。
*統計單位:人次。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稽查項目別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行政區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健康管理科自「菸害防制法稽查處分通報及個案管理資訊系統」按年彙編報表,報送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