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轄內所有醫療機構(未含護理、產後機構)之醫事、行政及院內服務人員為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醫療爭議:指接受醫療處置後產生糾紛之案件。
(二)行政流程:指醫療服務程序、收取費用爭議案件。
(三)服務態度:指醫療服務態度口氣說明告知等爭議案件。
(四)醫療品質:指醫療上意外事件發生、照護品質抱怨爭議案件。
(五)其他:凡不列入上述四項者。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醫療爭議、行政流程、服務態度、醫療品質及其他分類。
(二)橫列科目按科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3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受理醫療爭議申訴窗口業務人員,依民眾申訴案件整理並彙製報表,提報送至有關機關。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