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所發生之地震、颱風、水患等(火災除外)災害損失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房舍:係指醫事機構依法完成使用執照登記之建築物或建築物平面圖內之營運處所。
(二)醫療儀器與設備:係指醫事機構依法完成登記之醫療儀器與設備。
*統計單位:新台幣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估計損失金額、預計復健金額分,項下再細分小計、房舍、醫療儀器與設備及其他。
(二)橫列科目按醫事機構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災損機關所報「醫事機構財務損失情形統計」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