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本機關在職人員數為統計對象;包括正式編制職員、臨編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等,但不包括駐衛警察、司機、技工、工友、臨時工等。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年底(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總計:包括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等。
(二)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指除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以外之正式編制職員、臨編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等,但不包括駐衛警察、司機、技工、工友、臨時工等。
(三)醫事人員:指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從事行政工作之人數。
1.指在衛生行政機構領有職業登錄者或領有考試及格證書之西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鑲牙生、營養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驗光師、驗光生等。
2.凡具有兩種以上醫事人員資格者,請擇一填報。
(四)本表僅包括衛生局在職人員數,不包括衛生所在職人員數。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一)橫項目依性別分類。
(二)縱項目依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同步發送單位: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機關人事室登記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依上述之統計項目定義,採電腦作業且具查核機制,以確定資料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