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機關設置之空氣品質人工測站總懸浮微粒及落塵量之採樣檢驗資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總懸浮微粒(TSP):浮游於空氣中之微粒(包括粒徑超過10微米之浮游粒子)。
(二)懸浮微粒(PM10):粒徑在10微米以下之粒子,又稱浮游塵。
(三)落塵:粒徑超過10微米(μm),能因重力作用逐漸落下而引起公眾厭惡之物質。
*統計單位:μg/m3、公噸/平方公里/月
*統計分類:
縱行科目按測站名稱別、測站編號別、總懸浮微粒別及落塵量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中總懸浮微粒及落塵量檢驗結果資料彙總編製。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中總懸浮微粒及落塵量檢驗結果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