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飲用水水質抽驗檢驗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自來水水質: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由自來水公司以水管導引供應之公共給水,且採樣點位於水表之前或未經家戶水池、水塔之直接供水;間接供水不列入統計。
(二)簡易自來水水質:指取用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經簡易淨水處理後供人飲用之水,其用水人數達500人或供水戶數達100戶以上,且每日供水量在100立方公尺以上,但不包括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包裝或盛裝飲用水。
(三)非供飲用之地面水體、地下水體、泉水等非自來水,公私場所或民眾自行採樣送驗者均不列入統計。
(四)檢驗件數:指檢驗之水樣數,1件水樣可能檢驗全部或部分之項目。
(五)檢驗件數之不合格數:指不合格之水樣數,1件水樣之檢驗項目中有1項以上不合格者,即視為不合格。
(六)檢驗項次:指各檢驗項目之檢驗次數合計,亦即各水樣之檢驗項目數合計。
*統計單位:件、次、%
*統計分類:
縱行項目按水源別分。
橫列項目按水質檢驗項目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式2份,1份自存,1份送環境部統計處,電子檔於規定期限內由網際網路線上傳送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飲用水水質抽驗檢驗結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