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清潔隊)之一般垃圾及廚餘清理狀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 一般垃圾: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及其他產生源所產生除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廚餘以外之常態性一般廢棄物,包括非例行性排出垃圾、無法回收之巨大垃圾,但不包括海灘(漂)垃圾。家戶係指民眾居住處,其垃圾由垃圾車沿街清運收受者;公共場所如社區、公園、街道、河堤、人行道、水溝及髒亂點等;其他產生源如學校、公務機關、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辦公大樓、夜市、市場
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者等。
(二)事業員工生活垃圾:指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一般垃圾,例如員工休息室、餐廳、宿舍等事業員工生活場所產生者,不包括營業活動與生產製程產生者。
(三)非例行性排出垃圾:包括集中燃燒之紙錢、非例行性大型活動垃圾、工程美化垃圾、天然災害垃圾及小型農事垃圾。
(四) 廚餘: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其他產生源所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有機一般廢棄物。
(五)環保單位自行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自行清運之垃圾量。
(六) 環保單位委託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之垃圾量。
(七) 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至處理場(廠)之垃圾量。公私處所如社區、學校、機關團體、一般住
宅大樓、辦公大樓及其他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等。
(八) 焚化:指利用焚化爐高溫燃燒,將垃圾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
(九) 衛生掩埋:將垃圾掩埋於衛生掩埋場,該掩埋場須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等,以符合衛生掩埋相關規定。
(十) 回收再利用:指將廚餘資源化變為產品或再生物料之後續使用行為。凡經由清潔隊或公民營機構收集之廚餘,以下列方法處理再利用者均應計入,包括:
1.堆肥:指將廚餘回收後經生物醱酵作用轉化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處理方法。
2.養豬:指將廚餘回收後送至養豬場或標售,經高溫蒸煮後作為養豬飼料之處理方法。
3.其他廚餘再利用:製成家禽飼料、厭氧發酵及黑水虻幼蟲食用等。
(十一) 「其他」處理:係指非採焚化、衛生掩埋或回收再利用等處理方式,而變更其物理、化
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
安定之目的,例如篩分打包、水泥窯偕同處理、製成固體再生燃料
(Solid Recovered Fuel,SRF)等。
(十二) 本月新增暫存量:指本月新增暫時堆置或貯存之一般垃圾量。
*統計單位:公噸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 按一般垃圾及廚餘分,一般垃圾項下再分列事業員工生活垃圾及非例行性排出垃圾。
(二)橫項目: 按產生量、處理量及本月新增暫存量分,其中產生量按清運單位別分,處理量按處理方式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自存,電子檔上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及上傳至環境部「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提報之一般垃圾及廚餘清理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