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之垃圾回收清除車輛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垃圾回收清除車輛:指執行機關執行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作業之車輛。
(二)子母式垃圾車:子車與母車可分離,以垃圾子車放置執行機關指定地點,供垃圾投棄、收集,再由母車將子車運往垃圾處理場。
(三)密封式垃圾車:車體為密封空間,車身應具備投棄口或壓縮裝置,如密封車、密封壓縮車、密封轉運車等。
(四)框式垃圾車:無車頂且車身平台為可裝載空間、車身周圍設有邊欄板,具備附加吊桿、升降尾門、升降或傾卸設備,用以執行巨大垃圾、資源垃圾、廚餘、拆除之違規廣告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如卡車、高空垃圾車、廣告拆除車、資源回收車、撿拾車、抓斗車等。
(五)資源(含廚餘)回收垃圾車:框式垃圾車用以執行資源垃圾或廚餘之回收、清除作業,車身應具備舉伸或傾卸設備。
(六)其他框式垃圾車:資源(含廚餘)回收垃圾車以外之框式垃圾車。
(七)水肥車:執行水肥回收、清除作業之車輛,車體至少具備以下設備其中一項:(1)抽吸設備、(2)貯存桶槽。
(八)清溝(溝泥)車:執行溝泥清除或載運作業之車輛,車體至少具備以下設備其中一項:(1)抽吸設備、(2)沖洗設備、(3)貯存桶槽。
(九)掃(洗)街車:執行道路路面洗掃任務之車輛,車體至少具備以下設備其中一項:(1) 旋轉刷毛/水洗/真空吸引設備、(2)貯存桶槽。
*統計單位:輛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自存,電子檔上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及上傳至環境部「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報之垃圾回收清除車輛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