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之營運中垃圾處理場(廠)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6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大型焚化廠:指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且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所有、管理或監督營運之垃圾焚化廠。
(二)衛生掩埋場:指公有營運中且以衛生掩埋法處理垃圾之最終處置場所;不含封閉、復育、停用或未啟用等非營運狀態。另分期建置之營運中同名衛生掩埋場,若其地點、地號相同或鄰近,則以1座計算。
(三)堆肥場:指具有堆肥處理設施且從事廚餘堆肥化處理之場所。
(四)堆置場:指一般廢棄物於處理前暫時放置之特定地點。
*統計單位:座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環部統字第1131082843 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本表編製1份自存,電子檔上傳新北市政府公務統計行政管理系統及上傳至環境部「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之垃圾處理場(廠)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