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審查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開發行為:指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其範圍包括該
行為之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
(二)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
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
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等程序。
(三)環境影響說明書:指開發單位於規劃開發行為時,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所作成之說明
書,記載環境現況、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環境保護對
策、替代方案、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等事項。
(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審查完成,開發單位依審查結論繼續進行第二階
段環境影響評估所作成之報告書,記載環境現況、環境影響預測分析
及評定、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替代方案、綜合環境管理
計畫、對有關機關及當地居民意見之處理情形結論及建議、預防及
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良影響對策等事項。
(五)內容、資料、格式不符退件:指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未依規定事項
記載或不符作業準則,因而未通過程序審查,經主管機關退
件之件數。
(六)本年應處理件數─本年受理:指開發單位於本年內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
通過程序審查而經主管機關受理之件數。
(七)本年應處理件數─上年未結:指受理後,至上年年底尚未完成審查之件數,應與上年報表中
之「本年未結件數」相等。
(八)本年未結件數:指本年應處理件數,至本年年底尚未完成審查之件數。
(九)有條件通過審查: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經審查完成,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中所
列事項辦理,如應於施工前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應增訂地下水
監測計畫並據以執行等。
(十)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評估:指環境影響說明書經審查完成,作成結論,認為開發行為對環境
有重大影響之虞,必須進一步評估。
(十一)認定不應開發: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經審查完成,作成結論,認為因規劃內容
顯有不當,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日後實際執行困難等,不應實施開發
行為,惟開發單位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
(十二)其他處置:指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經審查完成,結論在「通過審查」、「有條件
通過審查」、「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評估」、 「認定不應開發」以外,經主
管機關認定者。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別、承辦情形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開發行為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審查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