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檢查與空氣品質監測站資料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污染物管制
1.防污設備檢查督促改善:轄區內列管、民眾檢舉案之檢查。
2.生煤管制:轄區內生煤販賣、使用之申請與取締。
3.機動車輛污染檢測:轄區內行駛中機動車輛﹝汽、柴油﹞排放空氣
污染物之取締檢查。
4.使用燃料油檢測:工商廠場、機動車輛使用燃料油含硫量之採樣檢
查。
(二)污染物測定
1.人工測站:以人工操作取樣項目,落塵、總懸浮微粒、鉛等。
2.自動測站:以儀器自動監測之空氣品質監測站
*統計單位:總懸浮微粒及鉛以μg/m3為單位,落塵以公噸/平方公里/月為單位
*統計分類:
縱列項目按檢測別、懸浮微粒別及落塵量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35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局各監測測定資料按月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