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設置於本市境內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監測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空氣品質指標 (Air Quality Index, AQI)係依據環保署設置 之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臭氧 (O3)、細懸浮微粒(PM2.5)、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等6種主要污染物之7個濃度值,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以分段線性方程式(插補法)換算為0-500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值之最大值為該測站當日之AQI指標值,藉以表達空氣品質狀況,其數 值愈大,級別愈高,顏色愈深,空氣污染愈嚴重。
1. 一般以臭氧(O3)8小時值計算各地區之空氣品質指標(AQI)。但部分地區以臭氧(O3)濃度值計算空氣品質指標(AQI)是更具有預警性,在此情況下,臭氧(O3)8小時與臭氧(O3)1小時之空氣品質指標(AQI)則皆計算之,取兩者之最大值作為空氣品質指標(AQI)。
2.空氣品質指標(AQI) 301以上之指標值,是以臭氧(O3)小時值計算之,不以臭氧(O3)8小時值計算之。
3.空氣品質指標(AQI) 200以上之指標值,是以二氧化硫(SO2)24小時平均值計算之,不以二氧化硫(SO2)每日最大小時值計算之。
(二)最大指標污染物: 空氣品質指標為依據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臭氧(O3)、細懸浮微粒(PM2.5)、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濃度等數值,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分別換算出不同污染物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之最大值為該測站當日之空氣品質指標值(AQI)。
*統計單位:日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最大指標污染物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監測站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4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全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清冊資訊系統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