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2/12/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空氣品質指標大於一百及一百五十之日數按最大指標污染物統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維護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設置於本市境內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監測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空氣品質指標 (Air Quality Index, AQI)係依據環境保護署設置之一般空氣品質自動測站監測
資料,將當日空氣中臭氧 (O3)、細懸浮微粒(PM2.5)、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
二氧化硫(SO2)及二氧化氮(NO2)等6種主要污染物之7個濃度值,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
度,以分段線性方程式(插補法)換算為0-500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值之最大值為
該測站當日之AQI指標值,當其超過100時,對敏感族群的健康造成影響;超過150時,對
一般大眾的健康造成影響。分段點對照如下:
1. 一般以臭氧(O3)8小時值計算各地區之空氣品質指標(AQI)。但部分地區以臭氧(O3)濃度
值計算空氣品質指標(AQI)是更具有預警性,在此情況下,臭氧(O3)8小時與臭氧(O3)1小
時之空氣品質指標(AQI)則皆計算之,取兩者之最大值作為空氣品質指標(AQI)。
2.空氣品質指標(AQI) 301以上之指標值,是以臭氧(O3)小時值計算之,不以臭氧(O3)8小時
值計算之。
3.空氣品質指標(AQI) 200以上之指標值,是以二氧化硫(SO2)24小時平均值計算之,不以
二氧化硫(SO2)每日最大小時值計算之。

(二)最大指標污染物: 該日空氣品質指標採用具有最大副指標值之污染物即為該日之最大指標
污染物,如有兩個以上污染物副指標值相同時, 選取順序為細懸浮微粒(PM2.5)>臭氧
(O3)8小時值>臭氧(O3)>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
(NO2)。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最大指標污染物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監測站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天
*資料變革:
111年依據主統地推字第1111400350號函配合修訂報表。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全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清冊資訊系統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