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檢驗告發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維護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新北市使用中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檢驗及告發結果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3月、4月至6月、7月至9月、10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粒狀污染物:柴油引擎汽車排放之黑煙空氣污染物。
(二)氣狀污染物:汽油引擎汽車及機器腳踏車排放之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
物(NOx)等空氣污染物。
(三)檢查數:指本市當季實際對使用中交通工具是否依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或初步篩檢空氣污染排放物等之檢查,不含定期檢驗通知及民眾依「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檢舉之案件數。包含下列項目:
1. 目測、目視或搖測:目測、目視或搖測不符合標準後所進行之通知檢測案件數。
(氣狀污染物無此項目)
2. 巡查:針對機器腳踏車進行巡查,若逾期未實施排氣檢驗,則通知檢測之案件數。
(粒狀污染物無此項目)
3. 路邊攔查:針對機器腳踏車執行路邊攔查,若逾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則通知
檢測案件數。(粒狀污染物無此項目)
4. 資料庫篩選:指由車籍或機器腳踏車排氣定期檢驗等資料庫篩選有污染之虞或預期
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之通知檢測案件數。
5. 其他:指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執行檢查、通知之案件數,例如:運用車牌識別系統
執行預期未實施排氣定期檢驗車輛篩選通知、不合格再通知等。
(四)檢查數-「外縣市移入數」:係指經外單位巡查或攔查後,一至本單位之通知檢測案件數
(粒狀污染物無此項目)。
(五)檢驗數:指本市當季對使用中交通工具實施測量檢驗其空氣污染排放情形,不含定期檢驗及
民眾「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檢舉後島減之件數、車輛汽柴
油品質抽驗件數及民眾自主管理檢驗之案件數。
(六)動力計站檢驗:實際至動力計排煙站測量檢驗之件數。
(七)告發數:
1. 拒絕檢查、拒絕檢驗:汽機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檢驗時,依法告
發之案件數。
2. 逾期未到檢:經本市執行檢查後通知檢測,逾期未到檢告發之案件數。
3. 檢驗不合格:經實際測量檢驗後,不符合排放標準告發之案件數。
(八)空氣污染防治基金補助本市執行「移動污染源稽查管制計畫」執行成果硬加入本表當季之
檢查、檢驗及告發件數。
(九)粒狀污染物檢驗及告發件數係指當季實際之檢驗及告發件數,含本單位移至外單位之檢驗及
告發件數,但不含外單位移至本單位之檢驗及告發件數。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排放污染物別、檢查、檢驗及告發情形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車輛種類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配合環保署98年11月4日環署統字第0980100898號函修訂,
自99年度開始由月報改為季報表編送。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期間終了1個月又10日 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機動車輛排放粒狀、氣狀污染物檢查告發情形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