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符合法令規定申報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溫室氣體:係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
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
不包含已納入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規範之氫氟碳化物。
(二)產業溫室氣體盤查:主要係參考國際間ISO/CNS 14064-1及GHG Protocol溫室氣體盤查議
定書規範,計算直接溫室氣體排放量及能源間接排放量,而其他間接
排放僅需鑑別排放源;其中
1.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範疇一):係指來自於製程或設施之直接排放,如工廠煙囪、製程、
通風設備及組織所擁有或控制的固定燃燒源、製程排放、
交通工具的排放及逸散排放源。
2.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係指來自於外購電力、熱或蒸汽之能源利用間接排放。
3.其他間接排放(範疇三):係指非屬自有或可支配控制之排放源所產生之排放,如因租賃、
委外業務、員工通勤等造成之其他間接排放。
(三)申報家數:以管制編號為排放源計算單位。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申報家數及溫室氣體種類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產業所在地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5個月又1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15個月又15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產業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申報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