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源管理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保護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市經主管機關列管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
處置之各種設施。
(三)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及「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
業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四)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社區下水道系統」、「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其
他指定地區或場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五)列管系統數:指列管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數,不含違章、永久停工及無法追蹤之污水下水道
系統。
(六)排放許可證(文件):指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
條規定應申請核發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七)貯留許可證(文件):指貯留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八)稀釋許可證(文件):指稀釋廢(污)水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應申請之許可。
(九)土壤處理許可證(文件):指廢(污)水排放於土壤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應經
審查核准發給之許可。
(十)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責單
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二名甲級廢(污)水處
理專責人員及一名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廢(污)水處
理專責單位。
(十一)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
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甲級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十二)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規模及條件,達廢(污)水處理專
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至少一名乙級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十三)核發率=(已核發家數/應申請家數)*100;設置率=(已設置家數/應設置家數)*100
*統計單位:件、次、%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核發許可證(文件)別及專責設置情形別分
(二)橫項目按污水下水道系統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配合環保署107年3月27日環署統字第1070023983號函修訂,
自107年度開始由季報改為年報表編送。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1個月又1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