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資源回收成果統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循環資源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社區、學校、機關團體等回收單位回收之資源垃圾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一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資源垃圾:指依廢棄務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應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包括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
收項目,然「機動車輛」、「廚餘」回收量已另案統計不在本表範圍。
(二)回收單位:指清潔隊、社區、學校、機關團體四大類單位,其中機關團體包括一般私人
企業、公務部門、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等 (不含回收商)等,如由回收商取得
回收資料,不可與清潔隊、社區、學校、機關團體提供之資料重複計算。另拾
荒者若納入各執行機關輔導之義工時,清潔隊可製作表格供其填報,並審核
其所提報資料無誤且不重複,可將其資料納入。
(三)環保單位自行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清潔隊) 自行回收之資源垃圾。
(四)環保單位委託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委託資源回收列冊個體業者或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機構回收之資源垃圾。
(五)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社區、學校、機關團體)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機構回收之資源垃圾。
(六)紙類:指紙及其製品(紙容器除外),如電腦報表紙、報紙、宣傳單、牛皮紙袋、包裝紙、
雜誌、書籍、影印紙、傳真紙等。
(七)紙容器:指以紙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紙容器,包括裝填食品及物品之紙盒包、一次
性使用之免洗餐具(如杯、碗、盤、托盤、 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
上蓋)、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及其他紙製平板容器。另以植物纖維為主要材質
之容器亦歸此類。
(八)鋁箔包:指以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鋁箔包容器。
(九)鋁容器:指以鋁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鋁容器,如鋁罐。
(十)鐵容器:指以鐵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鐵容器,如鐵罐。
(十一)其他金屬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鋁容器及鐵容器項目以外之其他金屬製品,如一
般鐵、鋁、銅...等金屬製品。
(十二)塑膠容器:指以PET(俗稱寶特瓶)、發泡PS(俗稱保麗龍)、 未發泡PS、PVC、
PE、PP、PC、PLA(俗稱生質塑 膠)、美耐皿、壓克力等材質 (即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至)製成供裝填用之塑膠容器,如牛奶瓶、養樂多瓶等
飲料瓶、手搖飲料杯、家庭用食用品油瓶、清潔劑瓶(指液體清潔劑、洗髮
精、潤髮乳、沐浴乳等)、一次性使用之免洗餐具(如杯、碗、盤、托盤、
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與一般環境用藥等塑膠容器等。
(十三)包裝用發泡塑膠:指以發泡聚苯乙烯(EPS)、發泡聚乙烯(EPE)、發泡聚丙烯
(EPP)、發泡乙烯聚合物(EPO)等材質作為緩衝材、保溫絕熱材
之包裝(即保麗龍)。
(十四)其他塑膠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塑膠容器項目及包裝用發泡塑膠以外之其他塑膠
製品,如水管、水桶、保鮮盒、臉盆、雨衣雨鞋等,但不含塑膠袋。
(十五)輪胎:指使用於機動車輛及腳踏車之橡膠材質外胎,但不包括實心胎。
(十六)玻璃容器:指以玻璃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之容器,如玻璃瓶罐等。
(十七)其他玻璃製品:指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玻璃容器項目以外之其他玻璃製品,如玻璃杯、
玻璃盤、玻璃碗、玻璃燭臺及碎玻璃等,但不含強化玻璃、隔熱玻璃
及裝潢修繕產生的大型玻璃。
(十八)照明光源:指公告應回收之白熾燈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 含汞照明光源及發光
二極體(即LED)照明光源。含汞照明光源包括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
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高強度照明燈管、冷陰極燈、感應式
螢光燈及其他含汞 燈。發光二極體照明光源包括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
藏式型及緊密型。
(十九)乾電池:指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如圓筒、方筒、鈕釦型及組裝型之鹼性電池、鋰電池、鎳鎘電池、鎳氫電池及水銀電池等。
(二十)鉛蓄電池:包括發動活塞引擎用及其他鉛酸蓄電池,如電瓶。
(二十一)家電:指公告應回收之電子電器物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暖氣機、電風扇等,及其他大小型家電,如電熱水瓶、電磁爐、電鍋、飲水機、微波爐、烤箱、咖啡機、 吹風機、吸塵器、電暖器、錄放影機等。
(二十二)資訊物品:指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用於個人電腦之主機板、硬式磁碟機、電源器、機殼、顯示器、印表機、鍵盤等。
(二十三)行動電話(含充電器):指行動電話及其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
(二十四)農藥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或特殊環境用藥之容器。
(二十五)食用油:指可供食用之動植物油脂。
(二十六)其他:指無法直接歸類之回收項目,如巨大垃圾等,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訂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如潤滑油、塑膠袋等。
(二十七)本表皆以公斤為單位,若無法得其實際重量,請至「生活廢棄物質管理資訊系統」主管機關頁面>點選「常見問題區」中「資源回收項目重量折算標準」可供參考, (二十八)清潔隊回收量:指直接交由清潔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惟拾荒者若納入各執行機關輔導之義工時,清潔隊可製作表格供其填報,並審核其所提報資料無誤且不重複,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後,將資料計入清潔隊回收量。
(二十九)機關團體回收量:指一般私人企業、公務部門、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等(不含回收商),回收之一般廢棄物,不含事業廢棄物。

*統計單位:公斤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清運單位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回收項目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資料變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3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提報之資源回收成果報告月報表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