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12/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一般垃圾及廚餘清理狀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維護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各區公所(清潔隊)之一般垃圾及廚餘清理狀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一般垃圾: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及其他產生源所產生除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廚餘以外
之常態性一般廢棄物,包括非例行性排出垃圾、無法回收之巨大垃圾,但不
包括海灘(漂)垃圾。家戶係指民眾居住處,其垃圾由垃圾車沿街清運收受
者;公共場所如社區、公園、街道、河堤、人行道、水溝及髒亂點等;其他
產生源如學校、公務機關、風景遊樂區、慈善團體、辦公大樓、夜市、市場
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者等。
(二)非例行性排出垃圾:包括集中燃燒之紙錢、非例行性大型活動垃圾、工程美化垃圾、天然
災害垃圾及小型農事垃圾。
(三) 廚餘:指由家戶、公共場所、其他產生源所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或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有機一般廢棄物。
(四) 環保單位自行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自行清運之垃圾量。     
(五) 環保單位委託清運:為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清運之垃圾量。     
(六) 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清運:為公私處所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運至處理場
(廠)之垃圾量。公私處所如社區、學校、機關團體、一般住宅
大樓、辦公大樓及其他非公告事業之營業場所等。
(七) 焚化:指利用焚化爐高溫燃燒,將垃圾轉變為安定之氣體或物質(例如:固體再生燃料SRF)
之處理方法,又分為焚化本月產生之一般垃圾及焚化過去暫存之一般垃圾。
(八) 衛生掩埋:指將垃圾掩埋於以不透水材質或低滲水性土壤所構築,並設有滲出水、廢氣
收集及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裝置掩埋場之處理方法,又分為掩埋本月產生
之一般垃圾及掩埋過去暫存之一般垃圾。
(九) 回收再利用:指將廚餘資源化變為產品或再生物料之後續使用行為。凡經由清潔隊或公
民營機構收集之廚餘,以下列方法處理再利用者均應計入,包括:

1.堆肥:指將廚餘回收後經生物醱酵作用轉化成安定之腐植質或土壤改良劑之處理方法。
2.養豬:指將廚餘回收後送至養豬場或標售,經高溫蒸煮後作為養豬飼料之處理方法。
3.其他廚餘再利用:非採上述二種方法處理之廚餘回收再利用數量,例如:製成家禽飼
料、厭氧發酵及黑水虻幼蟲食用等。

(十) 本月新增暫存量:指本月新增暫時堆置或貯存之一般垃圾量。

*統計單位:公噸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一般垃圾及廚餘分。
(二)橫項目:按產生量、處理量及本月新增暫存量分,其中產生量按清運單位別分,
處理量按處理方式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環署統字第1111002579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1個月又1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清潔隊)提報之一般垃圾及廚餘清理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