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本市境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管或解除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污染控制場址:指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之場址, 其污染物非自然環境存在經
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該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
並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
(二)污染整治場址:指污染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
並經主管機關審核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
(三)新增污染控制場址數、污染整治場址數:係指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因適當措施之採取、
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之實施,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高於管制標準時,並經主管機關
公告且列管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者。
(四)解除污染控制場址數、污染整治場址數:係指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因適當措施之採取、
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之實施,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於管制標準時,適當措施採取
者或計畫實施者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解除列管者。
*統計單位:筆數;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年度新增、解除污染控制或整治之場址數及其面積。
(二)橫列項目按行政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個月又15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6個月又15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