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0/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查核取締結果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運送及廢棄等運作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每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取締:指轄區業者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令規定情事,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管理法令所作處罰,包括處以罰鍰、撤銷許可證、登記備查或運作核可文件、勒令
歇業、移送法辦等;取締家次指本市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當月份實際開具之毒性化學物質處分書數。 (二)製造:指調配、加工、合成或分裝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但自行使用時之調配、加工與分
裝及將毒性化學物質以槽車、液體船等交通工具裝載以利運送之裝卸行為,不在此
限。
(三)輸入:指自國外運輸毒性化學物質至本國領域內之行為。
(四)販賣:指批發、零售毒性化學物質之行為。
(五)使用:已取得許(核)可運作之「使用」係指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前,向主管機關取得許
(核)可文件。
(六)運送查核:指各縣市於業者運送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過程中,施行臨檢勤務之查核,不包含
書面或網路審核運送聯單之案件。
(七)廢棄:指應檢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者。
(八)登記列管家數:指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取得運作許可或核可之廠家數。意即同一
廠場即使運作2種以上之毒化物,仍計算為1廠家數。
*統計單位:家次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已取得或未取得許(核)可運作之業者查核取締家次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資料變革: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環署統字第1101101350號函來函,配合法規修正相關之文件規範。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季期間終了3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查核取締結果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