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3/09/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公害污染陳情案件受理統計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單位(含各區公所)受理之公害陳情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公害: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空氣污染、異味污染物、噪音、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污染、土壤污染、振動、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二) 公害污染陳情案件:指人民認為有公害污染或有發生公害污染之虞,而提出陳情公害污染之案件,含他單位受理後移辦之案件,不含移轉由他單位(該縣所轄鄉鎮市公所除外)辦理之案件。
(三) 被陳情對象:
1. 機關團體學校醫院:例如政府機關、學校、學術單位、幼兒園、醫療院所、醫事檢驗院所、軍事機關等。
2. 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包括娛樂、營業場所(如演唱會、卡拉 OK、集會遊行、商店)、餐飲業、流動攤販、市場(如夜市、花市、玉市、跳蚤市場、二手市場、市集)、資源回收業者及公司行號等。
3. 交通工具:不含民眾檢舉汽機車排放黑煙件數。
4. 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例如風景保護區、行政文教區、公園、運動場、機場、港口、空地、道路、 車站、海洋、河川溪流、灌溉渠道等。
5. 禽畜、養殖業:例如養雞場、養豬場及養牛場等。
6. 其他:無法歸屬於上述分類,例如廢棄物處理回收場、污水處理廠、宗教場所、對象不明等。
(四) 陳情事由(公害污染項目):
1. 空氣污染(不含異味污染物):係指空氣中存有污染物,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但不含異味污染物,例如:冒煙或排煙、怠速運轉及粒狀物飛散(含揚塵、粉塵)等。
2. 異味污染物: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污染之氣味,包括生產或作業過程(如製程中使用之有機氣體、溶劑等化學物質)、烹飪油煙、燃燒行為與其他,其中燃燒行為如露天燃燒、燃燒稻草、燒香或燒紙錢等,其他如動物異味、廚餘蒸煮異味、施肥、沼氣等。
3. 噪音:具持續性或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且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包括擴音(音響)設備、營建工程、動力機械或作業噪音、機電設備(含家電)與其他,其中機電設備(含家電)如抽風機、馬達、發電機、變壓器等,其他包括交通噪音(如機動車輛、一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航空飛行器等)、室內裝潢、民俗噪音等。
4. 水污染:係指因某種物質、生物或能量的介入,而使水質發生變化,以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是危害人體健康、生活環境,如事業廢水、生活污水、河川與水體污染、繞流與暗管等。
5. 環境衛生: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各款行為相關之公害污染,包括人為影響衛生行為(如亂丟菸蒂或張貼廣告物或噴漆等)、生活垃圾亂丟或堆放、路面污染與其他,其他如水溝阻塞或污染、冷氣機滴水、動植物影響衛生、社區住家水肥、病媒蚊孳生、公廁、廢機動車輛等。
6. 事業廢棄物:「環境衛生」以外之廢棄物類公害污染,包括事業或製程廢棄物、營建廢棄及剩餘混合物、廢輪胎、水肥、斃死禽畜、污泥、廢油、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或廚餘、廢液廢溶劑等非法棄置、未依規定清除或處理再利用及載運廢棄物未帶聯單等。
7. 其他:無法歸屬於上述分類,例如毒化物、環境用藥、飲用水水質、土壤污染、振動、光污染、行政革新、制度改善、法規建議等。
(五) 同一案件涉及二個以上被陳情對象時,仍以一件列計; 如涉及二類以上被陳情對象,則計入對象最多或最重大(對象最多者在二類以上時)之類。同一案件涉及二種以上公害污染時,按公害污染項目分別列計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公害項目別分。(二)橫列科目按被陳情對象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天
*資料變革:
依據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環部統字第1121300958號函修訂。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保報案中心公害污染陳情案件管理系統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