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12/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污染源稽查(查核)處分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從事之環保稽查或查核情形及移送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月底列管家數:指月底轄區內各項計畫及局內自行列管之廠(家)數。
(二)污染類別:
1.水污染:
(1)事業廢水[畜牧業(一)除外]:畜牧業(一)除外之事業。
(2)畜牧業(一)廢水:適用放流水標準畜牧業(一)之事業,亦即適用非草食
性動物,如豬、雞、鴨、鵝等之畜牧業。
(3)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專業區」及
「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之工業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4)公共及社區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社區下水道系統」、「公共
下水道系統」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之污水下水道系統。
(5)其他:除上述各類別外其他廢(污)水之稽查。
2.廢棄物污染:
(1)一般廢棄物:包括堆放垃圾、污染道路水溝、張貼廣告、空地髒亂、
家畜禽、棄置廢棄物、冷氣機滴水、垃圾強制分類及其他之稽查。
(2)事業廢棄物:包括事業機構、醫療機構、營建工程、再利用機構及其
他之稽查。
(3)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包括清除機構、處理機構、清理機構及其他之
稽查。
(4)回收資源及其他:包括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應回收廢棄物販賣業
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及處理業、限塑及限用免洗餐具、佔用道
路廢棄車輛查報、含汞產品管制及其他之稽查。
(三)稽查(查核)次數:
1.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當月份因巡邏稽查或因陳情而查勘次數,含本單
位稽查(查核)後已移至外單位案件。
2.按日連續處罰時,稽查(查核)次數應與連續處罰日數相等,例:某一
場所依法被處「按日連續處罰」,連續處罰20日才完成改善,則稽查(查
核)次數以20次計。
3.違規廣告之稽查(查核)次數,以實際進行查核之對象為統計基礎。例:於
電線桿、樓梯間或電梯內等地點同時發現任意張貼數十張附有電話號碼之
小廣告,實際進行查核電話號碼之對象有5個,則稽查(查核)次數為5次,
並非以乙次計。
4.空氣污染之移動污染源稽查(查核)次數指對移動污染源(含車輛、船舶
及航空器等)排放空氣污染物稽查件數(含目測、巡查、遙測與機器腳踏車
資料庫篩選)及汽柴油品質抽驗件數,不含民眾主動至動力計站檢測件數
及機車專案免費檢測或汽機車定期檢測之數據。
(四)處分次數:
1.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當月份實際開具裁處書數(停工、罰鍰、限期改
善…等),包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移交之裁處案。
2.「廢棄物污染」之處分次數分為「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自行開具之裁處書
數」與「移轉區公所所開具之告發單數」。
(五)罰鍰次數:
1.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人員當月份因罰鍰案實際開具裁處書數,包括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移交之罰鍰案。
2.「廢棄物污染」之罰鍰次數分為「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自行罰鍰所開具之
裁處書數」與「移轉區公所罰鍰所開具之告發單數」。
3.噪音案應以罰鍰之案件計算,不包括僅限期改善而未罰鍰之案件。
4.按日連續處罰時,罰鍰次數以連續處罰日數計,例:某一場所被處「按
日連續處罰」,連續20日才完成改善,則罰鍰次數以20次計。
(六)已收繳罰鍰件數:指當月收得罰鍰之件數,如分期付款繳納者,應於完全
繳清罰鍰時,方可計入。
(七)至上月底止未繳清罰鍰:(本欄金額應與上月報表「至本月底止未繳清罰
鍰」金額相等)
1.指已開出裁處書,至填報報表資料期間上月底止,尚未繳納罰鍰之金額
(含移送行政執行金額)。
2.如罰鍰係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至填報報表資料期間上月底止仍未繳清
時,則尚欠金額仍需計入。
(八)本月罰鍰總金額:指當月開出之裁處書上所處分金額之總額,不含應追繳
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水污染防治費、海洋棄置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利息。
(九)本月撤銷金額:指本月因行政救濟而撤銷處分金額。
(十)本月應收繳金額:指至上月底止未繳清罰鍰加上本月罰鍰總金額減去本月
撤銷金額。
(十一)本月實收金額:指當月實際收得之罰鍰金額(含移送行政執行所取得罰
鍰金額)。
(十二)至本月底止未繳清罰鍰:
1. 指已開出裁處書,至填報報表資料期間當月底止,尚未繳納罰鍰之案件
數及金額(含移送行政執行件數及金額)。
2. 如罰鍰係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至填報報表資料期間當月底仍未繳清
時,則欠繳罰鍰件數與尚欠金額仍需計入。
(十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
1. 指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涉及刑責者,由環保局開具移送書檢同有關資料函
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之案件數。
2. 水污染-畜牧業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應與公務統計報表「事業廢水
污染管制情形」畜牧廢水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相同;水污染-其他事業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應與該表事業廢水(畜牧廢水除外)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相同。
3. 水污染-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應與公務統計報表
「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染管制情形」總計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件數相同。
(十四)移送行政執行件數、金額:指移送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之欠繳罰鍰案件數及金額。
(十五)完成行政執行件數、金額:指完成強制執行件數及執行後取得罰鍰金額。
(十六)取得債權憑證件數、金額:指經行政執行,取得債權憑證件數及債權憑
證總金額。
(十七)本月污染管制相關人力包括:
1. 編制內人力:指本府環境保護局從事污染管制相關工作之編制內稽查、
查核及其後續檢驗之員額數。不含主管監督人員及辦理訴願答辯、罰鍰催繳、移送行政執行等相關業務人員)。
2. 約聘僱人力:指本府環境保護局從事污染管制相關工作之約聘僱稽查、
查核及其後續檢驗之員額數。
3. 兼辦人力:指本府環境保護局內人事、會計、總務等單位協助從事污染
管制相關工作之人力。
4. 清潔隊稽查(查核)人力: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隊從事廢棄物污染管制工作之人力。
5. 委外協辦人力:指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民間協助辦理污染管制相關工作
之人力。
*統計單位:次、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稽查(查核)、罰鍰別、移送偵辦及執行情形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污染類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資料變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3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之本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稽查處分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業需求,自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簡稱EEMS)重新檢核並回溯修正上年各月報表 。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