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噪音稽查處分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稽查、處分之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稽查案件數:係指當年實際處理之稽查案件數,含外單位(上級單位)
移至本單位之稽查案件,但不含本單位移至其他單位之稽查案件。
處分案件數:係指當年由本單位實際完成裁處之案件數,含外單位(上
級單位)移至本單位之稽查裁處案件,但不含本單位移至其他單位之
稽查裁處案件。處分案件數係依「噪音管制法」及「違反噪音管制法
案件裁罰基準」各項罰則規定之處分結果(停工、罰鍰、限期改善…
等)分類統計。
(二)主動稽查:由稽查單位主動發起之稽查行為。
(三)複查稽查:針對同一稽查(裁處)對象或稽查地點,進行改善與否的
稽查確認行為,例如處分限期屆滿查驗、處分停工查核、處分歇業查
核、改善期間複查、試車(申請復工)、改善期滿複查、改善完成複查、
清查或複查案件數等。
(四)專案稽查:環保署所公告執行之重點專案稽查,或環保局針對特定行
為所做的稽查。
(五)民眾陳情稽查:經民眾陳情通報後,環保單位據以進行之稽查案件。
(六)其他稽查:指上列稽查外之其他稽查行為,例如新設(變更)案、輔導個
案、申請案件、工程完工解列申請案、申請解除列管稽查、歇業解除
列管稽查等等。
(七)管制區時段別:
第一類管制區:指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第二類管制區: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三類管制區: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
區。
第四類管制區: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
安寧之地區。
日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上午6時至晚上8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上午7時至晚上8時。
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8時至晚上10時。
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8時至晚上11時。
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
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其他:指非依管制區規範之機動車輛噪音及依法公告之管制行為。
(八)音源別:
1.工廠(場):指凡實質具有以人工或機器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之工
廠,不論是否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取得工廠設立登記,均為統計對
象。
2.交通噪音:指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
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聲音及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
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
3.機動車輛噪音:指機動車輛發出之聲音超過管制頻率者。
4.經公告場所、工程及設施:指本市依噪音管制法公告之場所、工程
及設施。
*統計單位: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稽查結果、處分結果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管制區、時段別及音源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資料變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1個月又1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之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稽查處分概況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作業需求,自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簡稱EEMS)重新檢核並回溯修正上年報表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