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違反環境保護法令,經審核有涉及不法利得情形,由本府製發處分書函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不法利得:屬違反環境保護法令,就所獲違反行政法上所得利益,依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加重裁處之金額,或依行政罰法第20條規
定追繳行為人、他人雖未受處罰但受有財產利益之金額。
(二)裁處件數、金額:指經製發之裁處書件數及其所載裁處金額(不含應
追繳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水污染防治費、海洋棄置費、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費、空氣污染防制費及利息),且裁處金額應大於等於不
法利得金額。
(三)撤銷件數、金額:指因行政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之件數及原裁處金
額。
(四)繳款件數、金額:指以入帳日為準之繳款件數、金額,繳款金額含移
送行政執行所取得罰鍰金額。如分期付款繳納者,於首期罰鍰入帳
時,即計入件數、金額,爾後各期罰鍰入帳時僅記入金額,不計入件
數。
*統計單位:件、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行項目按裁處、撤銷、繳款之件數及金額別分。.
(二)橫列項目按違反環保法令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1個月又1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稽查處分管制系統之本市環境保護局「辦理涉及不法利得案件裁處情形」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