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之環境檢驗樣品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檢驗件數、檢驗項次:指於當月完成檢驗之件數及項次,不論其檢驗報告在陳核繕打中或已發出,均應包括在內,惟統計時應以每一檢驗項目為一項次(不包括檢驗時品保規定之添加分析、查核樣品分析、重覆分析、空白分析......等)。
(二)檢驗樣品類別:
1.事業廢水:指工廠、礦場及中央指定事業產生排放之廢水。
2.盲樣(QC樣品):事先配製定性之樣品,交由檢驗單位在未知情況檢驗,依其檢驗數據與原來
標準值比較,測試檢驗單位檢驗能力之樣品。
3.飲用水(包括飲用水設備):指供飲用之水質,包括飲用水設備之水質。
4.廢棄物檢驗:指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之檢驗。
5.生物檢定:指生物毒性測試、生物累積毒性化學物質分析及微生物檢定等。
*統計單位:件數;項次
*統計分類:
(一)縱行科目按檢驗樣品類別分。
(二)橫列科目按統計單位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期間終了20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據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樣品分類資料彙總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