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環境保護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環境保護決算概況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
*聯絡電話:29532111#2009
*傳真:
*電子信箱:AH424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其他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單位及附屬單位決算,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每年4月底之上年度決算數資料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單位決算:
1.環保局主管單位歲出決算:係指環境保護局主管之單位歲出決算(含「對下級機關補助款及對其他機關配合款」及「上級機關補助款(含自用及轉撥)及其他機關配合款」)。
2.一般行政:包含行政管理、事務管理及汽車修護保養等項經費。
3.綜合計畫:包含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教育宣導及環境保護人員培訓等項經費。
4.研究發展:包含研究、科技發展等項經費。
5.空氣品質保護:包含固定污染源與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之輻射污染防治等項經費。
6.溫室氣體減量管理: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7種溫室氣體之排放
,包括排放源排放量之查驗、登錄、減量、捕集(獲)、壓縮、封存、監測等各項設備及措施等項經費。
7.噪音振動管制:包含噪音、振動管制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之輻射污染防治等項經費。
8.水質保護:包含廢(污)水排放管制、地面水、飲用水管理、海洋污染防治等項經費。
9.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包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預防、監測、調查及整治等項經費。
10.廢棄物管理:包含一般廢棄物(含水肥)清理、資源回收、事業廢棄物管理等項經費。
11.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包含環境衛生、病媒防治、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等項經費。
12.管制考核、稽查、檢驗及糾紛處理:包含環境保護業務考核、環境污染源稽查、環境污染檢驗及測定、環境保護糾紛事件處理等項經費。
13.環境監測及資訊:包含環境品質監測、資訊系統管理及運用等項經費。
14.一般建築及設備:包含購置一般建築、交通及運輸設備、辦公及業務用什項設備等項經費。
15.其他:預備金及其他無法歸入之科目。
16.環保局主管污染防治附帶收入:係指為進行污染防治所產生之相關附帶收入,包括處理廢氣、廢水及回收清除處理廢棄物等而產生之附帶收入,可以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決算書中「廢舊物資售價」科目為準,另包含售電收入。


(二)附屬單位決算:係指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環境保護基金或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1.空污基金: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
2.水污基金:係指依據水污染防制法第11條規定設置之水污染防制基金。
3.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係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設置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4.環境教育基金:係指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設置之環境教育基金。
5.徵收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等各環保法規徵收之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回收清除處理收入、污染整治費收入等。
6.環保提撥收入:係指環境教育基金之收入,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自各級環保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至環境教育基金。
7.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17條規定徵收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8.移動(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17條規定,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撥60%之固定污染源及20%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分配款收入。
9.非空污類徵收或環保提撥收入:係指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外之其他環保法規規定徵收或提撥之收入屬之,包含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徵收之水污染防治收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徵收之回收清除處理收入(含焚化廠)、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徵收之污染整治費收入、依據環境教育法之環保提撥收入、其他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等。
10.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係指非屬前述之其他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如違規罰款收入、再生能源發展收入。
11.環保署補助收入:係指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之收入,但不包含提撥60%之固定污染源、20%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分配款及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款。
12.污染防治附帶收入:係指為進行污染防治所產生之相關附帶收入,包括處理廢氣、廢水及回收清除處理廢棄物等而產生之附帶收入,可以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預算書中「財產處分收入」科目為準,另包含售電收入。
13.提撥環境教育基金:係指各基金提撥環境教育基金之支出,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規定,各級環保機關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環境教育基金。
14.資本支出:係指購置土地、房屋建築、公共建設及設施、機械及交通運輸設備、資訊軟硬體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投資的費用。
*統計單位:千元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按經資門別、科目別及基金別分。
(二)橫項目按單位別、業務性質別、基金來源及用途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4個月又25日
*資料變革:
110年根據環署統室字第1101015684號配合修訂報表。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年期間終了4個月又25日內發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室、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政府環保局會計室。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主管決算資料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觀察各期間統計資料變動情形來檢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配合中央部會規劃期程辦理公務統計報表之表號修訂
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