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上已登記公有、私有土地,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公有土地:為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有之土地。
(二)私有土地: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土地。
(三)公私共有土地:同一筆土地所有權分屬﹝一﹞、﹝二﹞持分所有土地。
(四)非都市土地:為依據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理規則實施編定管制之土地。
(五)都市土地:為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分區管制之土地。(本表都市土地面積及筆數係以已登記土地總面積及總筆數扣除非都市土地面積及筆數之數額)
(六)已登記地:已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之土地。
(七)甲種建築用地:係供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八)乙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九)丙種建築用地: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內建築使用者。
(十)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十一)農牧用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二)林業用地:係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三)養殖用地:係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四)鹽業用地:係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五)礦業用地:係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十六)窯業用地:係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七)交通用地:係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八)水利用地:係供水利設施使用者。
(十九)遊憩用地:係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二十)古蹟保存用地:係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二十一)生態保護用地:係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二十二)國土保安用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二十三)殯葬用地:係供埋葬棺木或骨灰使用者。
(二十四)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二十五)暫未編定用地:係未查定之編定用地。
(二十六)其他用地:係指國家公園內之土地。
*統計單位:筆;公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面積、筆數(公有、私有、公私共有)為分類。
2.橫項目:按使用類別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1-01-2,配合內政部104年2月12日台內統字第1042000157號「103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地政類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案」辦理:
1.配合102年10月23日修訂「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原欄位「墳墓用地」修正為「殯葬用地」。
2.統計項目定義(二十三):「墳墓用地:係供喪葬設施使用者。」修正為「殯葬用地:係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3.統計項目定義(二十六)其他用地:因海域區海域用地不需辦理地籍測量及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修正為「係指非都市土地18種用地(不含海域區海域用地)及暫未編定用地以外有特殊之情況者」。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底前編報,3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處及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各地政事務所造報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