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公地撥用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底完成撥用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各級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及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之公法行為。
*統計單位:筆、公頃。
*統計分類:
依土地法第208條所規定事業區分計9項。
(一)縱項目:按國防設備、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用衛生、教育慈善、公共建築、國營事業及其他等分類。
(二)橫項目:按權屬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1-02-2新北市公地撥用。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以每年因公用辦理撥用公有土地筆數、面積,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徵收科編製。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撥用面積總計=國防設備+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慈善+公共建築+國營事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