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之執行案件,尚未完成土地分配公告確定前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公告辦理市地重劃確定後至當年12月31日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畸零細碎形狀不整之土地,就原有位次予以交換分合並配合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使重劃後各宗土地形狀方整,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有關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建設經費的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重劃後地價上漲、交通便利、環境品質提昇等實質利益,目前己成為世界各國日益重視之都市建設手段之一。
(二)公辦:指由新北市政府依法辦理之市地重劃。
(三)重劃區名稱:以重劃計畫書核准之重劃區名稱。
(四)總面積:指每一重劃區重劃面積。
(五)建築用地面積:指重劃後扣除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外,其餘可供建築之土地面積。
(六)節省政府建設費用:依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時倘以徵收方式取得該筆土地所需支付之補償地價核計。
(七)重劃負擔比率:指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七款及第八款預估數之合計。
*統計單位:公頃、新台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期別、重劃區名稱、總面積、提供建築用地面積、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節省政府建設費用、重劃負擔比率、重劃計劃書核准日期文號等分類。
2.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底前編報,3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市地重劃計畫書等資料填載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