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區段徵收相關法令報經行政院或內政部核准後施行區段徵收案件,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區段徵收:係指政府為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發展新都市、闢建新市鎮、新社區、更新舊都市及取得公共建設或興建國民住宅等用地,將一定區域內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依徵收目的重新整理,規劃、建設之一種公私兩蒙其利的土地綜合開發事業。
(二)公告徵收日期:指區段徵收計畫書公告日期。
(三)開發總費用概算:以區段徵收計畫書內容所估算之數據為準,包括徵收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其他法定補償費及遷移費、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地地價或公有土地以作價方式提供使用之地價款、無償撥用公有出租耕地補償承租人地價、公共設施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
(四)節省政府財政負擔
1.用地徵購地價: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徵收該等土地之補償地價核計。
2.工程建設費用:攤入出售(讓)土地成本之工程費,即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闢建費用。
*統計單位:%、公頃、新台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公告徵收日期、抵價地比例、辦理面積、土地分配面積、開發總費用概算、節省政府財政負擔等分類。
2.橫項目:按地區名稱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3-03-2。2.配合內政部104年2月12日台內統字第1042000157號辦理統計項目:「抵價地比例」項下,細分為「未曾辦過農地重劃」、「曾經辦過農地重劃」。「土地分配面積」項下增列「農業專用區(配售原土地所有權人)」。用地徵購地價修正為無償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開發區平均徵收補償地價*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計算。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底前編報,3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新北市政府主計處、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區段徵收計畫書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