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轄區內外國人之地權登記,經地政機關核准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外國人地權所有權登記之義務人及權利人皆為外國人時以權利人為準,他項權利登記義務人或權利人任何1方為外國人時,皆需統計。
(二)所有權取得登記:含買賣、拍賣、繼承、贈與、其他。
(三)所有權移轉登記:含買賣、拍賣、繼承、贈與、其他。
(四)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含設定、法定。
(五)他項權利移轉登記:指讓與、贈與、交換、法人合併、繼承、收歸國有、執行命令、接管、共有物分割、共有型態變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受託人變更、信託塗銷。
(六)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指讓與、贈與、交換、法人合併、繼承、收歸國有、執行命令、接管、共有物分割、共有型態變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信託、信託歸屬、信託取得、受託人變更、信託塗銷:次序讓與、擔保物增加、擔保物減少、權利價值變更、權利範圍變更、存續時間變更、清償日期變更、利息變更、義務人變更、債務人變更、權利內容等變更、違約金變更、法院囑託回復、撤銷徵收、剩餘財產分派、持分合併。
(七)他項權利塗銷登記:法院囑託塗銷、清償、部分清償、逕為塗銷、混同、徵收、拋棄、部分拋棄。
(八)他項權利其他:為不屬於他項權利等登記之原因。
*統計單位:件、筆(棟)、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一)縱項目:依外國人地權登記案件數、土地筆數、土地面積、建物棟數、建物面積分類。
(二)橫項目:依所有權登記、他項權利登記。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2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編報發送,3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處及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各地政事務所造報資料編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