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1/12/01


資料種類:土地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徵解地政規費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3217
*傳真:(02)2960-3756
*電子信箱:AP393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地政機關辦理各項地政業務依法所收之地政規費,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本月以當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本年累計以當年1月1日至當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土地法第65條登記費:係指土地總登記(第1次登記)之登記費。
(二) 土地法第76條登記費:係指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
(三) 書狀費:係指土地法第77條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所計收之土地權利書狀費及同法第79條之2第1項因換發或補給權利書狀所計收之工本費。
(四) 登記罰鍰:係指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所徵收之規費。
(五)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係指依土地法第79條之2及「土地法第67條及79條之2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所計收之工本費及閱覽費(惟不含(三)書狀費、(七)電傳資訊 及 (八) 電子謄本費用)。
(六)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係指計徵之土地複丈建物測量勘查費、法院鑑定費。
(七)電傳資訊:依土地法第79條之2所計收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八) 電子謄本:依土地法第79條之2所計收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子謄本費。
(九) 其他:不屬於上列各項之規費(如: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所計收之電子資料流通費用、地籍藍晒圖工本費、地籍總歸戶查閱及列印費用、列印土地參考資訊資料費用等)。
(十) 提存登記儲金:係指依土地法第70條規定所提存之登記儲金數額。
(十一) 提用登記儲金:係指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賠償受害人之損失,經本府核准所提用之登記儲金數額。
*統計單位:新臺幣元。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徵收數及解庫數分類。
2.橫項目:按規費名稱(分土地法第65條登記費、土地法第76條登記費、書狀費、登記罰鍰、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電傳資訊、電子謄本、其他)及提存登記儲金、提用登記儲金及儲滿5年之登記儲金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資料變革:
自1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爰刪除「地目變更勘查費」欄位,編製說明併同移除地目變更勘查費相關說明。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每月20日前以公務統計報表編報發送,3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地政司、內政部統計處、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各項業務所收之地政規費暨本府之電傳資訊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無。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