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86年5月1日起至當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1日至6月底及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累計土地登記印鑑設置人數及累計土地登記印鑑使用案件數,係自86年5月1日起算,按月累計。
*統計單位:人、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情形分類。
2.橫項目:按地政事務所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4-06-2新北市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情形統計。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情形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