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在本市境內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不屬表列各類調解或調處案件應全部列入「其他」內,但必須在備註欄內說明為何種案件及其個別數量。
*統計單位: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短欠租佃」、「災歉減免佃租」、「繳租折算糾紛」、「正產副產糾紛」、「租期糾紛」、「耕地面積糾紛」、「地目等則變更糾紛」、「田寮或基地租佃糾紛」、「減租條例第16條糾紛」及「其他」等項分類。
2.橫項目:按市、縣(市) 租佃委員會、鄉鎮市區租佃委員會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報表表號1112-06-01-2新北市各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底前編報,3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本市及轄區鄉鎮市區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案件登記簿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