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背景說明

資料生效日期:2020/01/01


資料種類:土地統計
資料項目: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申報地價情形

一、發布及編制機關單位
*發布機關、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會計室
*編製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3217
*傳真:(02)2960-3756
*電子信箱:AP3930@ntpc.gov.tw
二、發布形式
*口頭:
( ) 記者會或說明會
*書面:
( ) 新聞稿( ) 報表( ) 書刊,刊名:
*電子媒體:
(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網址:
( ) 磁片( ) 光碟片( V ) 其他,
其他說明:
Open Document File (odf)或PDF檔。
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應申報地價之土地,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辦理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完竣時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應申報地價:指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二)已申報地價: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三)未申報地價: 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統計單位:持分筆數、公頃、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應申報地價、已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及申報者地價情形分類。
2.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資料變革:
無。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辦理完竣後2個月內編報,編報後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重新規定地價之工作成果資料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無。
六、須注意及預告改變之事項:
無。
七、其他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