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應申報地價之土地,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辦理平均地權重新規定地價工作完竣時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應申報地價:指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二)已申報地價: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三)未申報地價: 指土地所有權人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統計單位:持分筆數、公頃、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應申報地價、已申報地價、未申報地價及申報者地價情形分類。
2.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臨時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辦理完竣後2個月內編報,編報後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重新規定地價之工作成果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