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實施平均地權之地區,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地價:以開闢道路及其2側或1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著差異者,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形,所劃設之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地價。
(二)一般路線價區段地價: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之區段地價。
(三)一般區段價區段地價:指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及一般路線價區段以外之一般地區,依劃分地價區段原則所劃設之區段地價。
(四)最高宗地地價:行政區範圍內最高之宗地地價。
*統計單位:個、元/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區段數、一般區段價、繁榮街道路線價、一般路線價及最高宗地地價情形分類。
2.橫項目:按鄉鎮市區別。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1月底前編報,2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公告土地現值成果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