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地政士法暨其施行細則辦理之地政士開業及異動案件,均為統計之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截至本期開業人數:指截至上期開業人數加本期核准開業人數減本期註銷開業人數。
(二)本期核准開業人數:
1.本縣市登記:指依地政士法第7條規定核准者。
2.他縣市轉入:指依據地政士法第14條規定由他縣市遷入至本縣市執業者。
(三)本期註銷開業人數:
1.停止執業:指依地政士法第15條規定情事而註銷者。
2.轉出他縣市:指依地政士法第14條規定由本縣市遷出至他縣市執業者。
3.其他:指依地政士法第11條規定而註銷者。
(四)補(換)發開業執照:指依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7條及第9條規定申請補發或換發者。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截至前期開業人數」、「本期核准開業執照人數」、「本期註銷開業執照人數」、「截至本期開業人數」、「補(換)發開業執照人數」等項目分類。
2.橫項目按行政區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6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處、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根據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