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所執行之列冊管理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一)「本年列冊管理數」:各開始列冊管理年為統計年度當年以前年度者,以統計年度當年之事實為準;為統計年度當年者以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二)「本年停止列冊管理數」及「本年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數」:以統計年度當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截至本年底列冊管理數」:以統計年度當年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開始列冊管理年」: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依未辦繼承登記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列冊管理之各年度。
(二)「本年列冊管理數」:各開始列冊管理年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於統計年度當年仍為列冊管理狀態之土地及建物數量。
(三)本年停止列冊管理數」:各開始列冊管理年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於統計年度當年辦理停止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數量。
(四)「本年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數」:各開始列冊管理年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於統計年度當年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之土地及建物數量。
(五)「截至本年底列冊管理數」:各開始列冊管理年列冊管理之土地及建物,至統計年度當年底仍為列冊管理狀態之土地及建物數量(即「本年列冊管理數」扣除「本年停止列冊管理數」與「本年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數」)。
*統計單位:筆、棟、平方公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本年列冊管理數」、「本年停止列冊管理數」、「本年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數」及「截至本年底列冊管理數」分。
2.橫項目:按開始列冊管理年之年別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2月底前編報,3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處、本府主計處、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本局地籍科依據各地政事務所未辦繼承登記案件資料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