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區域計畫法及其施行細則、土地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執行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改劃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 面積:係指統計期間內所有辦理分區改劃之土地區塊面積。
(二)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三)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四)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據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 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九)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十) 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十一)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身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統計單位:筆、公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上半年於當年7月底前編報,8月10日前上網公布;下半年於次年1月底前編報,2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區資料或變更資料,按行政區別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