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需變更編定者,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以當年1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據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九)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十)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身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十一)甲種建築用地:係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十二)乙種建築用地:係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十三)丙種建築用地:係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十四)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十五)農牧用地:係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六)林業用地:係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七)養殖用地:係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八)鹽業用地:係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十九)礦業用地:係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二十)窯業用地:係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者。
(二十一)交通用地:係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二十二)水利用地:係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二十三)遊憩用地:係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二十四)古蹟保存用地:係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二十五)生態保護用地:係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二十六)國土保安用地:係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二十七)殯葬用地:係供殯葬設施使用者。
(二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二十九)暫未編定用地: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其供農業使用及新登記之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暫不予以編定之土地。
(三十)其他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18種用地(不含海域區海域用地)及暫未編定用地以外有特殊之情況者。
*統計單位:筆、公頃。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1個月10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1.上半年於當年7月底前編報,8月10日前上網公布。
2.下半年於次年1月底前編報,2月10日前上網公布。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編定使用區資料或變更資料,按行政區別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