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凡各地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處(局)等機關單位人員,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靜態資料以當年6月底及12月底之事實為準;動態資料以當年1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12月底之異動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聘僱人員包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統計單位:人。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現有人數」及「異動人數」、「離職原因」、「商調機關」分類。
2.橫項目:按機關別(含本府地政局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64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公布日期上載於新北市統計資訊網/統計資料發布/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同步發送單位: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地政司、本府主計處及地政局。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地政局所屬各機關依人員動態彙集計算製表送地政局人事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