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標準時間:
依據「臺灣省加強攤販管理執行計畫」每月定期督導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有證攤販:指依法領有攤販許可證之攤販。
(二)無證攤販:指未領有攤販許可證之攤販。
(三)固定攤販:在一定場所販賣物品者。
(四)流動攤販:無一定場所在指定地區範圍內販賣物品者。
*統計單位:攤次。
*統計分類:
依有照、無照之固定、流動攤販及依違規行為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月3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1.攤販數量由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根據調查資料編製。
2.取締成果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等有關單位依權責執行,登錄於公務登記冊,於 每月終了依據登記資料編「攤販數量及取締績效」,送經濟發展局審核後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建立檢誤程式取代人工檢核,以提高精確性。
2.建立資料庫與前期資料作比對,以確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