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本市轄區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核准案件為統計對象。
*統計標準時間:
每年1月至6月及7至12月之事實為準。
*統計項目定義: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能源。
(三)廢棄物能:指垃圾焚化廠焚化產生之能源。
(四)太陽光電: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1.屋頂型:包括中央公有屋頂、工廠屋頂、農業設施及其它屋頂。
2.地面型:包括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水域空間、掩埋場及其它地面。
(五)同意備案、設備登記:係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統計單位:件、瓩。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分。
2.橫項目:按水力、風力、太陽光電(屋頂型、地面型)、生質能、廢棄物能及其他再生能源分。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半年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3個月又10日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年4月10日前及10月10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能源局提供利用再生能源之發電設備核准案件彙編。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建立檢誤程式取代人工檢核,以提高精確性。
2.建立資料庫與前期資料作比對,以確保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