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資料範圍、周期及時效
*統計範圍及對象:
以新北市水、電、鑿井、電氣技術人員、自用發電設備登記家數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電器承裝業:以裝修電器工程為業者。
(二)自來水管承裝商: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工程為業者。
(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以裝修氣體燃料導管及給氣設備工程為業者。
(四)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受僱負責維護用電場所用電安全之公司組織或經登記合格之法人團體。
(五)電氣技術人員:受僱負責維護用電場所用電安全之人員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所維護之用電處數。
(六)自用發電設備:利用引擎帶動自行運轉供應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鑿井業:使用機器設備或手工承攬、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公私營公司組織或商號。
*統計單位:家。
*統計分類:
1.縱項目:按上月底家數、本月創設數、本月撤註銷數、本月變更數、異動調整、本月底家數分類。
2.橫項目:按電器承裝、自來水管承裝、氣體燃料導管承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電氣技術人員、自用發電設備、鑿井分類。
*發布週期(指資料編製或產生之頻率,如月、季、年等):月
*時效(指統計標準時間至資料發布時間之間隔時間):25天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預告發布日期:次月25日前。
*同步發送單位:新北市政府主計處。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制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由本局綠色產業科及工商登記科依實況編製而成。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1.建立檢誤程式取代人工檢核,以提高精確性。
2.建立資料庫與前期資料作比對,以確保合理性。